一、火警、火灾、火灾的类别
1、什么是火警?
按我国现行规定:凡因起火烧毁个人财物损失折款不足50元或烧毁国家、集体财物损失折款不足100元,而且并未因为起火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事故,称为火警。
2、什么是火灾?
凡是违反了人们的意志而发生、扩大的燃烧,并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现象就叫火灾。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叫做火灾:烧毁个人财物折款在50元以上;烧毁国家、集体财物损失折款在100元以上;因着火(包括在灭火中)死亡或重伤1人及1人以上者;
4、发生火灾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火灾;
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农村受灾户在30户以上;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火灾;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死亡10人以上;烧毁粮食、棉花10万斤以上;烧毁农户50 户以上;对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引进成套设备发生火灾时,损失不足30万元,但严重影响施工、投产或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的。
二、发生火灾后该怎么办?
1、发生火灾先报警还是先救火?
一般情况下,发生火灾后应当报警和救火同时进行。因为,救火是分秒必争的事情,早一分钟报警,消防车早到一分钟,就能把火灾扑救在初起阶段;眈误了时间,小火就可能变成大火。
2、当发生火灾,现场只有一个人时怎么办?
这时,应该一边呼救一边处理。如果认为有能力,有把握将初起火灾扑灭,而且相应的灭火器就地可取并懂得使用,那就应该立即把火扑灭。如果认为无能力扑灭这起火灾,就应赶快报警并在报警的路上边喊边跑,以便取得群众的帮助。
3、怎样报警?
报警时可以拔火警电话“119” ,接通以后,应沉着、准确地讲清楚起火单位,所在位置的地区、街道、房屋门牌号码、起火部位、燃烧物是什么、火势大小、报警人姓名及所使用电话的号码。报警后,应派出人员在路口接应和指导消防车进入火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主动向消防队介绍起火的有关情况,以缩短火情侦察的时间,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特别应注意:不准报假警,假报火警是违法的行为,会受到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每个人都不要假报火警,发现有人假报火警要及时制止。
三、怎样灭火?
(一)使用灭火器
1、提起灭火器;2、拔下保险销;3、握住喷嘴、压下手柄;4、对准火源根部扫射。
(二)使用消火栓
1、打开消火栓箱;2、按手动报警按钮;3、连接水带水枪;4、打开阀门至最大位置进行放水。
四、发生火灾后应注意的事项:
扑救室内火灾要注意不要先开窗门:
1、室内着火,如果当时门窗紧闭,一般来说不应急于打开门窗。因为,房间门窗紧闭,空气不流通,室内供氧不足,火势发展缓慢。一旦门窗被打开,大量新鲜空气涌入,火势讯速发展,同时由于空气对流的作用,火焰会向外窜出。所以,在发生火灾时不能不顾具体情况随便开启门窗。
2、如果屋内只有烟雾而未见火苗,一般是刚刚起火,这时可稍稍开门,进去查看及早扑灭火源。如果屋内已出现火光,说明火势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这时,首先要准备好灭火器、水桶、 砂箱等,待门稍一开启,立即进去灭火。如果火势已经很猛烈,即使携带简易灭火器材,一般也不宜开启门窗。因为依靠这些“轻武器”去对付大火已不起多大作用,这时,备有能够立即射水的水枪,才可开启门窗,开启门窗时,一般站立在门窗开启时能够预防火焰突然窜出伤人的侧面。
3、发生火灾,邻近燃烧区的房门窗也应及时关闭,防止烟雾和火焰窜入,以减少空气对流。一般木结构门窗在短时间内,火焰不会立即烧穿。因此,应沉着镇静,把门窗全部紧闭,并不断向门窗、楼板泼水,才能阻挡火势的进逼,室内才能得以安然无恙。
五、火灾中,大多数死难者不完全是被烧死,而是吸入大量烟气或跳楼身亡的。烟气中包含各种有毒气体,最常见的是一氧化碳,它是火灾死亡者的头号杀手。随着各种塑料制品的应用越来越多,塑料燃烧分解出来的各种有毒气体也加入了杀人凶手的行列。
1、当处于烟火中怎么办?
首先要想办法逃走。如烟不太浓,可以府身行走;如烟太浓,必须卧地爬行,贴近地面的空气层的烟是比较少的。用湿毛巾蒙着口鼻,可以减少烟毒危害。其次要设法用水浇湿头发和衣服,因为冲过火焰时衣服着火,应立即躺在地上打滚,用身体把火压熄。
2、发生火灾时在楼房怎么办?
楼房发生火灾时,住楼上的人员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若起火部位在一层,疏散就更困难,怎么办?一定要沉着镇静,既不能听天由命,也不要惊惶失措,应迅速设法逃生。有时,楼梯虽然已着火,但火势不大,这时可用湿棉被、毯子等披在身上,从火中冲过去。这样,人可能会受点伤,但可避免生命危险。
3、楼梯已被火烧断或封堵了,怎么办?
应立即通过屋顶由另一单元的楼梯脱险,也可以通过屋内的天窗、阳台、排水管或用竹竿逃生。倘若这些逃生之路都已被切断,应退回屋内,关闭通往燃烧区的门窗,还可以向门窗上浇水,以延缓火势蔓延。如烟雾太浓,可用湿毛巾捂住口鼻,贴着地板行动,尽量避免大声呼唤,防止烟雾进入口腔。火场上人声杂乱,能见度差,可用手电或抛物的方法向楼外发出求救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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