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校门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校园正常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入学校的车辆、行人及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的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校园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牌、标志、标线。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移动设施的,应当事先在安全保卫处备案。
第四条 校园门禁智能系统分别设置机动车道和行人通道,出入的车辆和行人须按规定通道出入。
第五条 校门行人出入的管控:校内行人在出入校门时,应走行人专用通道,经人脸自动识别出入。校外来访人员要提前在学校“交院智行”微信小程序中办理入校申请,经接访部门和安全保卫处审批后方可入校。任何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外来送餐人员禁止入校。
第六条 校门机动车辆出入的管控:外来无授权车辆要提前在学校“交院智行”微信小程序中办理入校申请,经接访部门和安全保卫处审批后,从北门入校。教职工不得为在校学生、校外人员的车辆申请入校权限。
以下车辆,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入校授权,自动识别出入校门:
1.学校公务机动车辆;
2.学校在职教职工的机动车辆;
3.学校聘用临时用工人员的机动车辆;
4.在校服务其他人员的机动车辆(临时送货车辆),进出校门时段以通行证规定时间为准,其它时段禁止入校;
5.其它因特殊原因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
第七条 以下种类的车辆和人员,经保卫人员信息核实后,实行临时授权出入校门:
1.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公安、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等)由门岗执勤人员查看有效证件后放行并通知安全保卫处;
2.临时来校参加会议、办理公务的机动车辆,学校相关部门应提前通知安全保卫处,经门卫值班人员查验登记后放行。
第八条 校园基建、修缮施工车辆需出入校园的,施工负责部门需提前申报入校车辆车牌号及出入时间,经安全保卫处备案审批后方能出入。
第九条 入校非机动车辆应严格执行《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之规定,入校后按要求在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严谨在校园内充电。
第十条 物品出校时应严格履行《物品出校审批程序》,主动向门卫出示物品出校审批单,经门卫查验、登记后方可放行。经过授权的送货车辆出入校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查验。
第十一条 校园内机动车限速30km/h,禁止鸣笛,禁止开远光灯。
第十二条 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时应主动避让或停车避让。
第十三条 校园内各类机动车应按照地面划定的停车泊位,依次停放,并按照车位箭头指示方向,顺向停车。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时不得占用室外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非特种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学生生活区域行驶和禁停区域停放。
第十五条 学校机动车停车场和停车位由安全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遇有学校重大活动,所有车辆应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积极配合,主动让出停车位。
第十六条 机动车有序停放后,车主离开车辆前,应关好车窗、拉好手动刹车、锁好车门。
第十七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环境治理,安全保卫处对校园车辆违章违停行为实行书面告知、贴单警示,每月对违章违停车辆进行汇总后,向车主所属部门负责人通报,累计3次或造成交通事故者,取消车辆入校权限一周至一年。
第十八条 损坏校园门禁智能系统设备须按价赔偿。对强行冲撞造成设备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学校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不服从门岗执勤人员和保卫处值班人员管理的,安全保卫处可进行应急处置,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交通者,按校纪校规处理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最终解释由安全保卫处负责。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安全保卫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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