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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预防及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4-18 点击数:

一、火灾及其危害

火灾是指凡失去控制,对财产和生命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火一旦失去控制,就会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灾难,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危害和威胁。大兴安岭的森林火灾、洛阳某娱乐城的火灾、新疆克拉玛依火灾、唐山某商场火灾、河南焦作放映厅火灾、吉林百货商厦火灾等都震动全国,损失十分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规定:要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灾的义务。公安部61号令中规定: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人们会报警、掌握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青年,尤其是大学生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国家、人民和公共财产安全已成为当代大学生神圣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学习和掌握防火知识,掌握灭火的基本道理和常识,协助学校做好防火工作,减少和杜绝火灾发生,对于维护同学们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

火灾是破坏性很大的灾害事故。据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大学里的火灾比盗窃所造成的损失要高出十几倍。有的学校整座教学楼、实验楼、大礼堂被烧毁,损失了许多珍贵的标本与图书,严重影响了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甚至烧死同学的事例也曾发生。

1998年1月22日凌晨2时,在济南某医院实习的某医学院10名学生,因用电炉不慎起火,烧死5人,烧伤5人。

至于学生宿舍发生的小型火灾,每年可达数千起之多,烧毁同学衣物、图书、烧伤同学们身体的事件屡见不鲜。

1990年4月28日,某大学女生宿舍发生火灾,一名学生被烧伤,烧毁蚊帐三顶、被子一床以及其它许多衣物。起火原因:该女生27日晚熄灯之后,在床边点蜡烛看书,不久疲劳入睡,但烛火继续燃烧,引燃蚊帐起火。

2002年1月15日晚8:20左右,北京某大学应用物理学院98级女生宿舍一房间失火,造成经济损失1800元。经查,是由于学生购买的低质量电源插座通电过热燃烧引起的。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大学校园里学生有直接责任的火灾连年不断。少数大学生思想上没有防火安全的意识,严重忽视学校的防火安全制度,造成火灾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这些火灾既造成了学校财产的巨大损失,也造成了学生个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维护公私财产的安全、为了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每个同学都必须努力做好防火工作,防止火灾发生。

二、学校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

火的燃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可燃物质,如木料、汽油、酒精以及同学们使用的书籍、纸张、蚊帐、衣被等物;二是要有助燃物质,如空气等;三是要有火源,如火苗、火花等。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互相作用,燃烧才能发生。我们掌握了物质燃烧的条件,就可以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有效地制止火灾的发生和减少火灾的损失,不管采用什么方法,只要能去掉一个燃烧条件,火就能熄灭。

高校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学生宿舍及其它场所发生火灾主要有以下原因:

1、明火引燃。如在床上点蜡烛,躺在床上吸烟,或乱扔未熄灭的烟头,在宿舍内焚烧杂物,使用煤气、液化气、酒精炉不当等;例如音乐学院一名女生在宿舍内用酒精炉煮方便面,发生火灾。我院学生在宿舍躺在床上吸烟也先后发生两起火灾事故。

2、乱拉乱接电线或电线老化,接触不良发热易引起火灾。我院电工室充电器、实验室水族恒温箱均因电器老化引起火灾。

3、使用电器不当。如电灯泡靠近可燃物,长时间烘烤起火;使用电热器无人监管烤燃起火;使用不合格电器起火。河北工业大学一名学生在宿舍内给不合格应急灯充电后去上课,结果发生一起火灾事故。

三、如何做好防火工作

针对上述常见的火灾原因,防止发生火灾的关键是做好预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火灾事故教训的总结,要预防火灾,同学们必须认真学习掌握,严格执行,自觉遵守。

(一)学生宿舍火灾预防

做好学生宿舍防火工作,每个学生都要树立防火意识,认识火灾的危害,自觉遵守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不躺在床上吸烟,不乱扔烟头。人在疲乏时,躺在床上很容易入睡,烟头掉在被褥上,或者烟头扔在易燃物上,容易发生火灾。

第二、不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电热设备以及煤气炉、酒精炉、液化气炉等明火。学生宿舍内可燃物品多,使用电炉、酒精炉等,稍有不慎或疏忽便能引起火灾。

第三、不乱接电源。乱接电源容易使电流过载,如使用不合格的电器或电线老化,易引起火灾。

第四、不在室内点蜡烛看书。人疲乏入睡后,蜡烛容易引燃蚊帐、被褥,引发火灾。

第五、不在室内燃烧杂物。被燃物飘飞到床上,或者被燃物末彻底熄灭,人离开室内,都容易引起火灾。

第六、不要将台灯靠近枕头、被褥和蚊帐。灯头长时间点燃发热,容易引燃枕头、被褥和蚊帐,造成火灾。

第七、人走熄灯、关闭电源。切断室内电源,能彻底保证不发生火灾。

第八、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个别同学顺手带回实验用酒精,藏匿在床铺下,如有滴漏,一个烟头就可能引起起火或爆炸。

(二)实验室和实践实习中的火灾预防

实验室内电器设备没有定期保养维修,电器部件老化,也会引起火灾,危及学生安全。在实验室和实践实习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涉及使用化学危险品时,一定要注意防火安全,按照规定,一丝不苟地在老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四、火灾应急处理和灭火基本方法

(一)发生火灾的应急处理方法

一旦发生火灾,头脑要冷静,任何一起火灾,都有一个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初起阶段、发展阶段和猛烈阶段。

1、火灾的初起阶段,火焰面积小,燃烧温度弱,易于扑救,只要及时发现立即用灭火器材灭火,均能将火扑灭。其方法:一是发现初起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勇敢的以最快速、最有效的办法进行灭火,同时呼喊其它同学帮忙。扑救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如烟雾大要用湿毛巾等捂住口鼻,将灭火器对准火焰根部喷射,并尽量使自己处在上风位置。二是如果是电器导致火灾发生,首先要切断电源,防止救火中触电。

2、火灾的发展阶段,如果火势较猛不能立即扑灭,要一边灭火,一边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火情(火警电话119)。报告时要沉着镇定,讲清起火地点、部位(如:某大学某校区某宿舍楼某房间)、火势情况、着火的对象,类型和范围。把自己所用电话号码告诉对方,以便联系,当对方讲“消防来了”,即可将电话挂断,派人到校门口和必经的路口等候,引导消防车迅速到达火灾现场。

3、火灾的猛烈阶段,火灾发生后如被大火围困,头脑要冷静,不要慌乱,应选择最佳的疏散方法进行逃生自救。

(1)争取时间尽快脱离现场

火灾发生后不要为穿衣、找钱财等琐碎小事而延误宝贵的逃生时间,要选择与火源相反的通道按顺序迅速逃脱险境,现场有浓烟时,捂住口鼻,应尽量降低身体或爬行,千万不能直立行走,以免被浓烟窒息。衣服被烧时,不要惊慌,可立即在地上翻滚以使明火熄灭。

(2)选择通道,果断逃离

如果楼梯上起火,但火势并不太猛烈时,可披上用水浸湿的衣裤或被单,由楼上快速冲下,如果火势太猛而不能顺利通过时,可以利用绳子或床单撕成条连接成绳子,将一端拴在牢固的物体上(如:暖气管道)再顺着绳子从窗口滑下。如果火灾威胁严重,有生命危险时,若楼层只有二、三层高,可以将被褥、垫子等扔出,然后挟住窗子尽量缩短高度滑下,要保证脚先落地确保生命安全。逃离时千万不要乘电梯,以防电路断掉后而被困在电梯中。

(3)争取时间,等待救援

当各种逃生的路均被切断,则应退回居室内,采取防烟、堵火措施,关闭门窗并用湿被将门堵严,并不断浇水,以延缓火势蔓延的时间,要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做好个人防护,同时打开外窗呼喊或用电话手机同外界联系争取时间尽快得到救援。

(二)灭火的基本方法

1、隔离法:将着火的地方和物体与其周围的可燃物隔离或移开,燃烧就会因为缺少可燃物而停止。实际运用时,如将靠近火源的可燃、易燃、助燃的物品搬走;把着火的物件移到安全的地方;关闭电源、可燃气体、液体管道阀门,中止和减少可燃物质进入燃烧区域;拆除与燃烧着火物比邻的易燃建筑物等。

2、窒息法:阻止空气流入燃烧区或用不燃烧的物质冲淡空气,使燃烧物得不到足够的氧气而熄灭。实际运用时,如用湿棉毯、湿麻袋、湿棉被、湿毛巾被、黄沙、泡沫等不燃或难燃烧物质覆盖在燃烧物上等。

3、冷却法:将灭火剂直接喷射到燃烧物上,以降低燃烧物的温度。当燃烧物的温度降低到该物的燃点以下时,燃烧就停止了。或者将灭火剂喷洒在货源附近的可燃物上,使其温度降低,防止辐射热影响而起火。冷却法是灭火的主要方法,主要用水和二氧化碳来冷却降温。

4、抑制法:这种方法是用含氟、溴的化学灭火剂(如1211)喷向火焰,让灭火剂参与到燃烧反应中去,使游离基链锁(俗称“燃烧链”)反应中断,达到灭火的目的。

以上方法在实用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并用,已达到迅速灭火的目的。

五、火灾事故处理

校园内发生火灾,学校主管领导接报后,根据灾情启动应急疏散工作预案,灭火结束后保卫处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待查明火灾原因后,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火灾原因没调查清楚不放过;防火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单位领导或责任人没有进行责任追究不放过)。如果属于过失失火,当事人应承担法律和民事责任。

天津工业大学2004年3月3日上午,信息通讯学院贺某在实验室使用“热得快”烧水,不慎引起火灾。事故发生后,学校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信息通讯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都分别作了检查,并进行了罚款。对引起火灾的责任人贺某,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天、学校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对学院主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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