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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明火申请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24-09-30 点击数: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动火作业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我校是长春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动火作业申报、审批环节,规范学校动火作业行为,确保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作业是指在校内进行的焊接、切割作业,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包括气焊、电焊、铅焊、锡焊、柳弧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以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管线热熔、熬沥青、炒砂、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等其它临时性作业。

第三条 校内动火作业须严格执行许可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动火。动火单位按“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动火作业全过程管理,压实动火作业各环节安全工作责任,确保学校消防安全。


第四条 申报动火作业单位(部门)职责:

(一)在申报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作业项目及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制定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二)审核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相关资质,与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订《动火作业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三)指定本单位员工担任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保卫处职责:

(一)安全保卫处是动火作业的管理部门,对《动用明火申请表》的申办进行审批和备案;

(二)根据需要在动火作业前,与申报动火作业单位开展实地踏查,妥善做好安全评估。在作业过程中,派出专人对动火作业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进行监督管理,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进行完工复查,彻底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  动火作业审批流程:

(一)由动火申请部门填写《动用明火申请表》,并按照“一天一申请,一地一申请”的原则,详细明确动火起止时间、动火部位(范围),在“动火理由”一栏中,写明焊接、切割等作业类型,上传动火操作人相关资质证件(电子证原件),现场监护人须由本部门员工担任,动火负责人由施工方人员担任;

(二)《动用明火申请表》经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批准,安全保卫处防火科及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申报单位应按照动火作业时间、动火位置、作业内容和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工作;

(三)作业前,施工人员应持有经审批完成后的《动用明火申请表》(纸质版),动火操作人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件(原件),现场布置适量的消防器材,做好施工区域的现场隔离保护工作,动火负责人和现场监护人均应到场全程监管。

实训课程动火现场监护人须由实训教师担任,动火负责人由实训室管理人员担任,相关动火审批材料纳入实训室安全管理档案,留存备查。

第八条  动火作业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安全责任制要求,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一)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作业负责人和现场监护人应全程在场监督管理,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作业器具及作业环境,确保安全可靠,动火作业器具使用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范;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现场应急需求,一旦发生火情时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设置警戒区,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现场;

(二)作业前清除动火现场及周边杂物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对作业附近无法移动的可燃易燃结构物、电缆桥架等,应设置防火阻燃布封盖等安全防护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材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

(三)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据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四)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使用气焊、气割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小于10米,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回火装置;

(五)高处动火作业,应检查下部地面,如有易燃物时,应将易燃物移除,无法移除的,应采取妥善遮挡措施,或作业点下方设置防火阻燃布,以防止火花溅落引起火灾事故;

(六)禁止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确需动火的,应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后,方可动火。禁止在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旁动火,禁止在燃气管道周边动火;

(七)地沟、电梯井及设备间等密闭空间,在动火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应探明是否有害气体、可燃气体,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要确保通风条件良好,并做好有害气体实时监测;

(八)动火作业不得与油漆、喷漆、木工以及其它易燃操作同时交叉作业,不得冒雨从事电焊作业,风力达到五级以上的露天环境禁止动火作业,原则上夜间不得进行动火作业。涉及可燃粉尘环境的动火作业应满足GB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相关要求;

(九)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要留观30分钟,并确认无残留火种、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责令其终止动火作业:

(一)动火作业未经审批的;

(二)擅自变更动火作业范围、时间、动火监护人和动火操作人员的;

(三)作业过程中发生大风、雨雪和极端天气的;

(四)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

(五)操作人员未按操作规程施工,违规作业的。


 明火动用申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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