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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节”期间长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2-09-29 点击数:

“两节”期间长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单位: 吉林省公安厅

“两节”将至,为了确保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昨日,长春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如下:

对于违反通告者,警方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市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借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非法定理由在禁止燃放期间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期间为:除农历腊月二十三至翌年正月十五以外的任何期间。

  二、遇有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或拍摄电影、电视片等特殊情况使用烟花爆竹等,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环保措施。

  三、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部门,应当在居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四、任何公民都有权以言辞、录像、图片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擅自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属地派出所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市公安局“110”报警中心举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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