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工作安全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动火工作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 5027-2015 国家能源局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应包括熔化焊接、压力焊、钎焊、切割、喷枪、喷灯、钻孔、打磨、锤击、破碎和切削等作业。
4职责
4.1 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4.1.1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4.1.2确认动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进行补充;
4.1.3核实动火执行人持允许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有效证件,监督其在动火工作票上签名;
4.1.4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危险因素、防火和灭火措施;
4.1.5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4.1.6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手续;
4.1.7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2各级审批人员及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
4.2.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4.2.2审查申请工作时间的合理性;
4.2.3审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备;
4.2.4审查工作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符合要求;
4.2.5值长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3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4.3.1核实动火工作时间、部位;
4.3.2工作票所列有关安全措施正确、完备,符合现场条件;
4.3.3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绝,完成相应安全措施;
4.3.4向工作负责人交待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
4.4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4.4.1动火现场配备必要、足够、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
4.4.2检查现场防火和灭火措施正确、完备;
4.4.3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符合安全要求;
4.4.4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立即制止,发现起火及时扑救;
4.4.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5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4.5.1在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4.5.2核实动火时间、动火部位;
4.5.3做好动火现场及本工种要求做好的防火措施;
4.5.4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
4.5.5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停止动火,并报告部门领导;
4.5.6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5.7对本人所持有的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有效证件负责。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本标准依据的流程
动火作业管理流程(见附录图A)。
5.2管理目标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警事件的发生。
5.3动火区域的划分
5.3.1一级动火区域
一级动火区域包括以下内容:
5.3.1.1氢库围墙内、氢气系统(含氢气管道、氢气瓶、阀门、法兰等)及周边10米区域内动火作业。
5.3.1.2 油库区围墙以内、燃油系统以及油管道连接的蒸汽管道、有油污存在的沟道及地势低洼的场所动火作业。
5.3.1.3柴油发电机集装箱内部动火作业。
5.3.1.4危废品仓库、油品仓库内动火作业。
5.3.1.5油变压器本体动火作业。
5.3.1.6集控室(程控室)电缆夹层内动火作业。
5.3.1.7蓄电池室动火作业。
5.3.1.8汽机房内动火作业(除氧器平台上的露天作业除外)。
5.3.1.9锅炉制粉系统管道及设备上动火作业。
5.3.1.10脱硫吸收塔内与塔外壁、防腐烟道内与烟道外壁、事故浆液箱等防腐箱罐内与箱罐外壁与吸收塔相通管道动火作业。
5.3.1.11输煤栈桥皮带、筒仓、卸煤沟内动火作业。
5.3.2二级动火区域
二级动火区域包括以下内容:
5.3.2.1通信机房、档案室、计算机房(DCS电子间、保护间)、集控室动火作业。
5.3.2.2输煤系统(一级动火区域外)动火作业。
5.3.2.3物资仓库内动火作业。
5.3.2.4电缆、电缆夹层(集控室、程控室除外)、电缆沟、电缆桥架动火作业。
5.3.2.5汽机房内、锅炉区域、除尘区域、脱硫脱硝、除灰除渣区域(一级动火区域外)动火作业。
5.3.2.6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升压站、配电室、循环水冷却塔动火作业。
5.3.2.7开关站、输煤控制楼、主变和高厂(备)变区域动火作业。
5.3.2.8化学实验楼、制水车间、泵间、酸碱罐区动火作业。
5.3.2.9汽机房除氧器平台上的露天作业。
5.3.2.10在机组长期停运(等级检修)期间,氢气置换完成后汽机房内对应机组的非公用系统(已采取可靠隔离的)、非油系统动火作业。
5.3.2.11生产区域内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 。
5.4禁止动火条件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动火:
5.4.1油车停靠区域。
5.4.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
5.4.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未进行有效置换前。
5.4.4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5.4.5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
5.4.6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
5.4.7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5.4.8带电设备未停电前。
5.4.9氢冷发电机本体检修工作在未彻底进行排氢之前。
5.4.10机组排氢时,本机组范围内。
5.4.11按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的。
5.5动火区域的测量
5. 5.1运行人员接到动火工作票时,应根据动火地点、动火设备有无易燃易爆介质决定是否需要对动火区域进行测量,并根据情况指定测量人员。测量人接到通知后,对现场指定地点或设备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填入“动火区域测量结果”栏内,其值应低于下表规定值时,方能准许动火作业。同时应注明所使用测量仪器的编号(相关部门根据测量仪器的台数和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编号原则自行编号)。
测量项目(空气中) | 爆炸极限 | 合格值 |
氢气 | 4.0-75% | <0.4% |
原(柴)油 | 0.5%-1.1% | <0.2% |
煤粉尘 | 30-120g/m3 | <20g/m3 |
5.5.2动火前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检测的时间距动火作业开始时间不应超过 2 小时。可将检测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含量的设备放置在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实时监测。
5.5.3一级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每间隔 2~4 小时由现场消防监护人检测动火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5.5.4用于检测气体或粉尘浓度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完好状态。
5.5.5气体或粉尘浓度检测的部位和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的样品应留存到动火结束。
5.6动火工作票的生成、签发、审批和执行规定
5.6.1生成
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动火地点及设备,对照动火级别的划分来选择使用动火工作票种类。动火工作票应由动火工作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一级动火工作票一般应提前8小时办理。
5.6.2签发
5.6.2.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部门(外委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二级动火工作票由申请动火班组班长或班组技术负责人签发。
5.6.2.2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审核确认动火工作票种类及票面内容正确无误后签发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准签发动火工作票。
5.6.3审核
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部门(长期外委单位)安监人员审核,动火部门安监人员休息期间由动火部门(长期外委单位)值班专工审核。
5.6.4批准
5.6.4.1一级动火工作票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5.6.4.2二级动火工作票由动火部门(长期外委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包括填写批准动火时间和签名。
5.6.5动火许可
5.6.5.1动火工作票批准后,值长接收签字并安排运行人员对现场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进行测量,工作期间需要多次测量的由工作负责人提前联系值长,值长安排运行人员测量并将测量数据填在动火工作票上。
5.6.5.2与运行设备有关的动火工作必须办理运行许可手续。在满足运行部门可动火条件时,运行许可人在动火工作票填写许可动火时间和签名,完成运行许可手续。
5.6.5.3一级动火应确认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负责人、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分别在动火工作票签名确认,并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5.6.5.4二级动火应确认配备的消防设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安全措施已符合要求,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长期外委单位)安监人员分别签名确认,并由动火部门(长期外委单位)安监人员填写允许动火时间。
5.6.6动火开工
确认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正确和完善,消防设施配备充足,明火试验完毕合格后,方能办理允许动火手续。
5.7动火现场的监护
5.7.1一级动火在首次动火前,各级审批人和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灭火措施正确、完备,需要检测确认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的检测值合格,并在监护下做明火试验,满足可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5.7.2一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动火部门(外委单位)安监人员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5.7.3二级动火时,消防监护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始终在现场监护。
5.7.4消防监护人应由公司专职消防员或义务消防员担任。
5.8动火间断、延期、终结
5.8.1动火作业间断,动火执行人、监护人离开前,应清理现场,消除残留火种。
5.8.2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同时离开作业现场,间断时间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8.3一级动火作业,间断时间超过2小时,继续动火前,应重新测定可燃性、易爆气体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测量时间与下次动火作业时间或工作票终结时间间隔不应超过4个小时,超过4个小时且无动火作业时可由工作负责人在备注栏填写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至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无动火作业。
5.8.4动火工作需延期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工作票手续。
5.8.5动火工作结束后,动火工作负责人应组织清理工作现场,不得遗留火种,检查确认无误后,带领工作班成员撤离现场,由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部门义务消防员)、动火工作负责人共同到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动火工作票终结手续。
5.9动火工作结束
5.9.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执行人、消防监护人、动火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等,确认安全后,在动火工作票上填明动火工作结束时间,经各方签名,盖“已终结”印章,动火工作终结。若动火工作经运行许可的,则运行许可人也要参与现场检查和结束签字。
5.9.2动火作业终结后动火执行人的动火工作票应交给工作负责人,随主票保存。已终结的一级动火工作票一份交运行人员,一份交动火部门(长期外委单位),一份交公司安全监察部存档;已终结的二级动火工作票一份交运行人员,一份交动火部门(长期外委单位),一份在班组存档。动火工作票随主票保存六个月。
5.10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5.10.1基本要求
5.10.1.1应遵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5.10.1.2一、二级动火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5.10.1.3各级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定的各项安全措施。
5.10.1.4动火区周围不得留有易燃物。
5.10.1.5各级动火作业(每天)结束后,现场人员撤离前,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检查,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
5.10.2氢系统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
5.10.2.1电气焊设备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不准使用漏电、漏气的电、气焊设备。
5.10.2.2严禁利用氢、油管道做接地回路或进行任何可能引起火星的操作;电焊机接地点应靠近焊接点1米以内,禁止用铁棒等金属棒代替接地线。
5.10.2.3拖、移电焊设备必须断开电源,移动电焊线严禁电焊钳碰撞其它金属设备。
5.10.2.4动火前必须泄去氢系统压力,用氮或二氧化碳吹洗管道或用灌水排氢法将罐内和管道内的氢气驱除干净。
5.10.2.5动火前必须将动火段与运行系统可靠的隔离,拆开法兰或接头,并加装隔绝堵板,使用氢测定仪检测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氢气含量小于0.4%方可动火,遇有泄漏点必须进行复测。
5.10.2.6对靠近氢系统的管道系统动火时,必须采取隔离措施,焊枪不准对准氢气设备点火。
5.10.2.7在氢气设备垂直上方动火时,必须采取可靠隔离措施,防止火星溅落到氢设备上。
5.10.2.8在氢系统危险区域内动火前,应对氢系统进行查漏、测氢,若有泄漏点应先消除。
5.10.3燃油系统动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5.10.3.1动火的设备与系统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用蒸汽吹扫干净、剩余油污渍应放尽并清扫干净。
5.10.3.2一级动火的燃油设备必须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检测可燃气体的浓度在安全范围内方可动火。
5.10.3.3油区动火应注意当时风向、风速,对有可能涉及的运行系统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否则应停止动火。
5.10.3.4在燃油设备上动火,焊机接地线必须可靠地接在被焊接的同一设备上,接地线与焊接点距离在1米以内。
5.10.4制粉、汽轮机油系统、危险品仓库动火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5.10.4.1制粉系统动火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绝,并将煤粉清除干净,严禁用氧气、乙炔吹扫设备积粉,以防煤粉爆燃。动火工作面应定期测量煤粉浓度是否超标。
5.10.4.2汽轮机油系统设备在运行中不可动火。
5.10.4.3汽轮机油系统动火部分必须与系统进行可靠的隔绝,并把剩油放尽,动火部位应清洁或冲洗干净再动火。
5.10.4.4汽轮机油箱动火时,应将剩油放尽,并进行清洗,将盖口打开,通风后再动火。
5.10.4.5汽轮机油系统动火,应将能拆部件尽量拆下,搬运到安全地点再进行动火。确实不能拆的必须制订具体、可靠安全措施,并落实后方可动火。
5.10.4.6危险品仓库动火,必须根据库内的危险品性质和危险程度,制定切实可靠的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动火。
5.10.5脱硫区域设备动火工作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
5.10.5.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衬胶管道、PVC管道及法兰等部件应拆下来移至吸收塔外部且远离相关连通管开口处等安全场所处理。
5.10.5.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办法代替而能达到同样效果的,应尽量采用不动火的工艺处理。
5.10.5.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程度。
5.10.5.4检查电焊机接地良好,焊接导线不能有裸漏的部分;禁止氧气、乙炔瓶放置吸收塔、烟道等容器内,氧气、乙炔导气管密闭不漏气,阻火器性能良好。
5.10.5.5吸收塔内动火作业前,必须检查确认原烟气挡板、静烟气挡板关闭严密,挡板密封风机投入运行,防止塔内负压过大。
5.10.5.6吸收塔内动火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相应区域内的消防水系统、除雾器冲洗水系统在备用状态。除雾器冲洗水系统不备用时,严禁在吸收塔内进行动火作业。动火期间,作业区域、吸收塔底部各设置一名专职监护人。
5.10.5.7动火区域脚手架必须敷设防火布等隔离措施,若在除雾器上部作业,必须敷设双层防火布或其它隔离措施。
5.10.5.8动火区域脚手架、除雾器层、吸收塔底处最少配置5只灭火器,吸收塔塔底部充放100mm以上水位,防止割除铁块或焊渣引燃防腐层。
5.10.5.9切割、焊接作业前,动火部位四周防腐层必须清理干净,距切割口至少400mm以上,避开过热区;在与吸收塔相关联通管道上动火作业必须进行管口封堵或加装堵板、动火部位两侧阀门关闭等防火隔离措施,严防焊渣、火花进入塔内引发火灾。
5.10.5.10在焊接或打磨过程中必须注意焊渣、火花与飞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做好防火、防尘措施,对切割下来的高温物体必须完全冷却后才能放入指定地点。
5.10.5.11切割下来的废料做好防止坠落措施,焊条头放入专用器具中,严禁乱扔乱放。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检查确无火种或明火遗漏现场,吸收塔、烟道内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将进出人孔门关闭或设置遮拦、警示标志。
5.10.5.12禁止电、火焊作业与防腐作业交叉进行。
5.10.5.13吸收塔及烟道内部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重大检修作业现场监护制度,大唐环境项目部经理及专业主管和安全主管等相关人员必须到位进行检查监护。
6检查和考核
6.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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