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4.策划、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所谓"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①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②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所谓"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①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②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③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下列行为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
①组织、策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②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议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安全的;
③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活动的;
④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⑤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⑥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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